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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
桂林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
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投资融资专家对我市市属国有企业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的专业论证、风险防控、政策咨询作用,推动市国资委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职能的转变,实现我市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专家选聘条件和程序
(一)专家库专家结构
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专家;
2.金融、证券、税务、会计、审计、评估、法律专家;
3.工业、旅游、酒店、文化、城市建设、园区管理、房产、供水等行业专家。
(二)专家库专家的选聘原则
1.平等公开;
2.择优聘用。
(三)专家库专家的准入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在评审工作中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守纪;
2.具有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3.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风险性投融资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5.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风险性投融资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并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专家库专家入选程序
1.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专家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桂林市国资委办公室提交《桂林市国资委投融资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采取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资格评审。桂林市国资委对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资格评审,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最终确定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桂林市国资委发文确认并通过本委网站进行公告。
3.发给聘书。桂林市国资委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发给聘书。聘期3年。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的权利
1.专家库专家享有接受桂林市国资委委托,组成专家组对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评审的权利;在参与评审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法规及企业、项目情况拥有知情权。
2.专家库专家对被评审的项目享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评审、考察等环节拥有建议权、表决权。
3.专家库专家享有获得参加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4.专家库专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专家库专家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专家的义务
1.必须以坚持科学、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对被评审项目所涉相关企业和部门的情况负保密责任。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发挥专业特长和智力优势,参加桂林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参考建议,增强桂林市国资委投资融资决策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解读国家、部委、自治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土地、金融、财税等政策法规等。
(三)接受市国资委委托开展其它相关投资融资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回避情形
专家库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参加投资融资项目评审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市国资委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库专家的直系亲属为被评审投资融资项目的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有关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如遇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评审工作,应申请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二)专家库专家或其直系亲属与被评审项目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为上述单位提供业务咨询;
(三)承担被评审项目评估、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专家库专家;
(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系被评审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审查职责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被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专家库的管理
桂林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融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由桂林市国资委办公室管理。
第八条 其它
1.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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