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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桂林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7月15日
桂林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资
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桂林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推动桂林市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是指桂林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拟实施的涉及新技术、新产业、非主业、跨行业等投资、重组项目以及担保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设立基金等融资项目。
第三条 评审项目的确定
(一)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实施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的请示。
(二)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对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提请评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复核同意,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确定
市国资委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审定的提请评审意见,按随机原则,从市国资委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评审专家库选择评审专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为5至7人。
第五条 评审会的筹备和召开
(一)业务科室负责筹备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评审会。
(二)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风险性投资融资项目评审会。
第六条 评审会议程
(一) 介绍会议目的;
(二) 介绍与会专家及相关负责人;
(三)推举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四)业主单位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
(五)现场考察(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六)专家提问和发表意见;
(七)制作和宣读《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上签字,对评审意见负责。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有异议的专家,应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对评审结果应用提出要求。
第七条 评审费用
每个项目,市级专家评审费为1000元/次(含交通费),自治区级专家评审费为2000元/次(含交通费)。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在评审会结束后发放。外地专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由业主单位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应用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交市国资委办公室提请市国资委党政班子会研究。市国资委党政班子会研究通过后,直接批复企业组织实施,或报市政府审批后批复企业组织实施。
(二)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继续调查论证,完善方案,排除风险,再行上报,或自行取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通知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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