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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2024-10-30 14:55     来源:桂林市国资委办公室     作者:市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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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资料索取点、档案室以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公开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市的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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