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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4-10-30 14:55     来源:桂林市国资委办公室     作者:市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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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务公开信息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桂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委在非行政许可审批实行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委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桂林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国资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时限等;

  () 本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委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以桂林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本委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由各科室定期汇总后,经委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供委办公室,并由委办公室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由委办公室呈报委主要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委主要领导签字审查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是全委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对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科室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委办公室及纪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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