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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汇总、报告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促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委机关于每年2月28日前,通过本委网站和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工作要求
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委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经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公开或报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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