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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及桂林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委定期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本委分别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
三、本委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五、本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六、本委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七、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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