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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委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经本委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备案时,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信息有异议时,可向信息形成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条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信息形成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市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信息。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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