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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时办结制度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委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本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委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进行协调,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本委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四、编制本委《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科室、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五、本委各科室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六、本委各科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或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明确收件时间、数量及办结时间。
七、本委各科室对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八、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九、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十、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必要时,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办理科室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十一、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办理科室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办理科室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十二、委办公室对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科室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科室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委监察室对各科室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十三、因本委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十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告知的时间到办理科室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办理科室按期办结。
十五、本委实行限时办结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委机关超时办结的,可向市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市监督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及本委监察室投诉。
十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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